精讲④⑤:PRO 指谁——控制的性质与模式
不是所有 PRO 都非要攀个控制者不可。先对比两组句子,关键看反身词能不能用泛指的 oneself:
| 类型 | PRO 的指称 | 代表动词 |
|---|---|---|
| 可选控制 | 可攀主句名词,也可泛指(oneself/himself 两可) | think, ask, wonder, discuss, it is important |
| 强制控制 | 必须被特定控制者控制,*泛指解读 | try, promise, tell, order |
记住这个分水岭:能用 oneself 的是可选控制,只能用特定反身词的是强制控制。后面 c-command 那些硬条件,只对强制控制生效。
为什么要费神分这两类?因为它们的行为模式几乎处处相反。可选控制像个随和的客人:PRO 既可以在句里找个名词攀上去,也可以谁都不攀、泛指「人们」,句法语境宽松得多。强制控制则像一道紧箍咒:PRO 被死死拴在某个特定名词身上,连「泛指人」这个退路都被掐断——你一旦在该用 himself 的地方换成 oneself,母语者立刻听出不对劲。做题时第一件事就是拿 oneself 试一下,能通的归入可选控制,不通的归入强制控制,后面的判断才不会跑偏。
在强制控制里,控制者落到谁头上?看下面成对的句子,注意所有格 his/her 必须和控制者性别一致:
怎么一眼分清?先认动词的「脾气」:try/promise/decide/hope/eager/willing 这类后头直接挂不定式,句里除了主语没第二个名词,PRO 自然回头找主语;tell/order/ask/instruct/allow/persuade 这类后头先塞一个表人的宾语、再挂不定式,那个表人宾语就成了控制者。
这里给汉语母语者提个醒:别拿句子的「意思」去猜控制方向。汉语说「他答应孩子按时回家」,回家的是「他」(主语);说「他嘱咐孩子按时回家」,回家的却是「孩子」(宾语)。英语一模一样——promise 跟主语、tell/order 跟宾语。意思上「答应」「嘱咐」都牵涉到双方,但句法上谁管 PRO,是由动词次类硬性规定的,不靠语感猜。on one’s own 的所有格性别是最可靠的探针:它跟谁一致,控制者就是谁。
为什么下面这句里,藏在所有格位置的 Holmes 不能当控制者?
因为 Holmes 此刻躲在「Holmes’s sister」这个 NP 的内部,它连自己这个 NP 的边界都跨不出去,根本统制不到子句里的 PRO。能统制 PRO 的,是整个 NP「Holmes’s sister」或者宾语 Watson。Haegeman 引 Williams (1980):强制控制有一条结构硬条件——控制者必须统制(c-command)被控制的 PRO。
这条统制条件只管强制控制;可选控制不受它约束。比如 [PRO to behave myself] would be my pleasure,my 藏在 my pleasure 里、压根够不着 PRO,句子却照样合法——因为那是可选控制,PRO 没人控制,统制条件无从谈起。
把 c-command 这条记死,是因为它能解释一大批「看起来该近水楼台、实则控制不到」的句子。直觉上我们总按字面距离判断谁是控制者,可句法只认树形结构上的统制关系:一个名词哪怕写得再近,只要它困在另一个名词组的内部,就够不着外层的 PRO。反过来,藏在内部的成分也别想越俎代庖。
再看一条限制:控制者不光要统制 PRO,它自己还得是个背 θ 角色的论元。
结论:能当控制者的,必须是论元;虚指 there/it 这种空壳子,即使位置够得着,也没有资格圈定 PRO 的指称。这一条和「控制者须统制 PRO」互为表里:一个管结构位置,一个管语义资格,两道闸门缺一不可。
下面这对最小对立是控制理论里的经典考点,动词结构几乎一样,宾语能不能省却相反:
这条规律叫 Bach 概括:宾语控制动词的直接宾语就是控制者,省了就没人罩着 PRO,绝不能省;主语控制动词的宾语跟控制无关,想省就省。它一句话把 led 与 promise 的行为差异说透。
为什么这对例子值得单独立一条概括?因为它表面上是「及物不及物」的区别,骨子里却是「那个宾语是不是控制者」的区别。promise 也能带宾语 Watson,可 Watson 不背控制任务,所以省略它无损大局;led 的宾语 the detectives 本身就是 PRO 的命根子,一旦省略,PRO 立刻无主。判断时别被「有没有宾语」带偏,要问「这个宾语是不是 PRO 的控制者」。
宾语控制动词被动后,原来的宾语挪到主语位,仍然控制 PRO:Watson was ordered [PRO to go on her own]。主语控制动词的被动却参差不齐:It was decided to go 合法,*It was preferred to go 却不行;promise 接双宾时被动合法(Watson was promised a bicycle),接控制不定式时被动却病句(*Watson was promised to go)。原书坦言这块尚无完整解释。
附加语小句一般强制主语控制,但也有例外:Holmes hired Watson [PRO to fire Bill],「解雇的人」既可指 Holmes 也可指 Watson,两可。最后一点尤其要紧——强制控制并不是某个动词天生的词汇烙印:Holmes arrived [PRO pleased with himself / *oneself],arrive 根本不是控制动词,它的附加语小句照样强制控制。这说明控制还受小句位置影响,是 GB 留到后世的开放问题。学这门理论,既要会用现成规则做题,也要知道规则的边界画在哪里——那些原书明说「尚无完整解释」的地方,恰恰是后来最简方案大改的入口。
| 次类 | 代表动词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
| 主语控制 | promise, try, decide, hope, want, refuse, learn | PRO 下标=主语;宾语可省 |
| 宾语控制 | tell, order, ask, instruct, allow, persuade, force | PRO 下标=宾语;宾语不可省(Bach) |
| 形容词主语控制 | eager, willing, ready, happy, anxious | PRO 下标=主句主语 |
| 可选/任意 | think, believe, say, wonder, discuss | oneself/himself 两可 |
| ECM(非控制) | believe, expect, consider, prove | 无 PRO,小句主语显性、受 ECM 授格 |
拿到一个含 PRO 的句子,按下面四步走基本不会错。第一步,拿 oneself 试探:能用就是可选控制,PRO 可泛指;不能用就是强制控制。第二步,看强制控制里的动词是哪一类——promise/try/decide/eager 归主语,tell/order/ask/allow 归宾语。第三步,做统制检验:那个候选控制者必须真的统制到 PRO,藏在所有格 NP 内部的成分(如 Holmes’s sister 里的 Holmes)不够格。第四步,做论元检验:候选者必须背 θ 角色,虚指 there/it 哪怕位置再近也当不了控制者。
再记住两个考点补丁:看到 led 这类宾语控制动词,它的宾语省不得(Bach 概括);看到 together/on their own 这类复数触发词,控制者可能是两个名词合起来的分裂先行词。至于被动化和附加语小句那些不整齐的表现,原书自己都标为开放问题,应试时记住典型对立即可,不必强行给唯一答案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