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B 语法 S156・第5章精讲②:PRO的特征

GB 语法 · Haegeman第5章 PRO与控制
Syntax · S156

精讲②:PRO 的两副面孔——兼类为照应词与代名词

它有时粘着主句名词、有时泛指「人」,于是被钉上 [+Anaphor, +Pronominal] 两个正号
特征矩阵control 控制PROarb 任意PRO一致特征继承
一句话本质:PRO 的解释并不固定——有时它依附在主句名词身上、像个照应词;有时它泛指「人们」、像个代名词。于是 PRO 被同时打上两个正号:[+Anaphor, +Pronominal]。这个奇怪的兼类不是随便贴的标签,正是下一节推出 PRO 定理的引擎。
1两副面孔:先看 PRO 怎么随句变脸

Haegeman 摆四个句子,让你自己发现 PRO 的脾气并不一致。注意四句话里不定式都是同一个「拒绝那份邀约」:

Holmes is considering whether [PRO to decline the offer].
Holmes 在考虑是否要拒绝 —— 拒绝的人=Holmes
Holmes needed much courage [PRO to decline the offer].
拒绝的人=Holmes
Holmes was glad [PRO to decline the offer].
拒绝的人=Holmes
[PRO to decline the offer] would be regrettable.
拒绝这种事令人遗憾 —— 不指特定的人,约等于「人/one」

前三句里,PRO 都「挂」在主句主语 Holmes 身上,它的所指要靠另一个名词来确定——这正是照应词(anaphor)的做派。到了第四句,PRO 谁也不依附,大致等于英语里那个泛称的 one/you/they——这又分明是代名词(pronominal)的做派。同一个 PRO,在不同句子里轮流摆出两副面孔。

据此,Haegeman 把 PRO 归入一个前所未有的类型:它既沾照应词的边,又沾代名词的边。第4章的特征矩阵本来是四个格子、每类显性名词占一格,PRO 却一步跨进了本不该有人坐的那个兼类格:

特征矩阵 代表成分 约束理论的要求
[−A, −P] 指称语 R-expression(Holmes, the man) 原则 C:处处自由
[+A, −P] 照应词(himself, each other) 原则 A:辖域内受约束
[−A, +P] 代名词(he, him, you) 原则 B:辖域内自由
[+A, +P] PRO(本章) A 要它受约束、B 要它自由 → 互相顶牛

这张表里,前两行是第4章的老住户:普通指称语、照应词、代名词各守一格,约束原则对它们各有一套清楚的要求。唯独最后一行的 PRO 把两个正号同时点亮,等于一出生就把原则 A 和原则 B 两位「警察」一起招到了身边。读者此刻大概会觉得这是自找麻烦——可正是这个麻烦,才让 PRO 后面的种种分布变得可推导。

2控制、控制者与任意 PRO

「控制(control)」这个说法,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指称上的依附关系:那个发不出声的成分(被控制项,即 PRO)究竟指谁,要由另一个听得见或听得见却没写出来的成分(控制项,controller,控制者)来定。前三句里控制者就是主句主语 Holmes,用下标把同指关系标出来:

Holmesi is considering whether [PROi to decline the offer].
下标 i 相同=同指,PRO=Holmes

而第四句那种谁也不依附、指称泛泛的 PRO,单独记成 PROarb(arbitrary PRO,任意 PRO)。它没有控制者,指的是「随便哪个人」。

控制者也不一定非是显性名词不可。被动句里施事被藏了起来,PRO 就由这个「藏起来的论元」去控制:

The project was abandoned [PRO to save money].
项目被放弃——省钱的人=那个没说出口的施事(by them)
[PRO to control oneself] is good advice. (for you)
PRO 受隐含的受益对象「为你」控制
要点:controller 可以是隐性的。别一上来就只在句中找听得见的名词;被动句省略的施事、没说出口的受益者,都能当控制者。
3一致特征:PRO 是 controller 的「分身」

PRO 毕竟是个名词性成分([+N, −V]),身上带着人称、数、性这一套一致特征。英语里这些特征大多藏着不露,可一旦 PRO 后面跟了反身词或「独自」结构,它们就被迫现形——因为这些成分会照抄先行词的人称、数、性。

Holmesi wondered whether [PROi to invite himself / herself to the party].
控制者若为男,反身用 himself;若换成女性人物,就得用 herself
Holmesi wondered whether [PROi to go on his own].
on one’s own 的所有格跟着控制者走

既然受控 PRO 是控制者的分身,它继承对方的一致特征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。反过来,没有控制者的任意 PRO,在英语中取单数形式,人称上既可理解为三称、也可理解为二称:

It is not easy [PRO to control oneself in public].
任意 PRO,第三人称单数,用 oneself
It is not easy [PRO to control yourself in public].
第二人称读法,用 yourself

跨语言看,受控 PRO 继承控制者特征这一点英语、意大利语完全一致;可任意 PRO 的表现却分家。意大利语的任意 PRO 不取单数,而是带着 [+复数, +阳性],于是反身和分词都得配阳性复数:

È difficile [PRO parlare di se stessi / *se stesso].
=人们谈论自己很难
任意 PRO 在意大利语是阳性复数,反身必须用 se stessi

任意 PRO 还带一条语义枷锁:它只能指有生物(animate),尤其指人。下面这句只能理解成「人从坡上滚下来危险」,绝不能理解成石头:

[PRO to roll down a hill] is dangerous.
=人滚下坡危险;不能=石头滚下坡

为什么要纠缠这个有生性?因为它说明任意 PRO 并不是一个「指称完全自由」的空位,而是带着一套跨语言会变化的特征包:英语给它配单数,意大利语给它配阳性复数,但都把它的所指锁在「人」这个圈子里。做题时只要看到反身词或所有格和 PRO 挂钩,就可以反推它背后的控制者是男是女、是单是复——这是一套很实用的诊断线索。

PRO 类型 一致特征 英语例 意大利语例
受控 PRO 照搬控制者的人称/数/性 Holmes→himself Gianni→se stesso
任意 PRO(英) 单数,三称或二称 oneself/yourself —
任意 PRO(意) [+复数,+阳性],须有生物 — se stessi/amati
隐含控制者 由被动施事/受益者控制 abandoned by ∅ per te
4为什么这个兼类是「金不换」

初看 PRO 同时占两个正号像是个笔误,其实它正是整套理论的发动机。第4章教过:照应词必须在管辖语域内受约束,代名词必须在管辖语域内自由。PRO 既然两样都是,它就被一道难题卡住——得在同一个局部语域里「既被人管着、又不受人管」。这在逻辑上是个死结。

别小看这个死结:下一节我们要做的,正是从这个矛盾出发,反推出 PRO 唯一可能的藏身之处。一个特征矩阵看起来只是贴标签,实际上却能逼出一整条分布规律——这就是 GB 把形式化做到极致的魅力。现在你只要记住 PRO=[+Anaphor, +Pronominal],它是个「既该受约束又该自由」的怪胎,后面一切顺理成章。

顺带把一个易混点点破:这里的「控制」和你日常说的「控制局面」不是一回事。它专指 PRO 的所指被另一个成分圈定这件事;那个圈定别人的成分叫 controller,被圈住的就是 PRO。受控 PRO 与 PROarb 的分界线也正在于此——有 controller 就是前者,没有、泛指人就是后者。把这一对术语和特征矩阵一起记牢,下一节讲 PRO 定理时才不会中途掉队。

5本节收束:三句话钉牢 PRO 的身份

第一,PRO 在不同句子里会变脸:粘着主句名词时像照应词,泛指「人」时像代名词,所以它被定为 [+Anaphor, +Pronominal],独自占了特征矩阵里的兼类格。第二,PRO 指谁这件事叫控制:被某个成分圈定所指的是受控 PRO,那个成分叫 controller;没有 controller、泛指一般人的是 PROarb,而且 controller 完全可以是被动句里藏起来的施事或受益者。第三,受控 PRO 是 controller 的分身,会照搬对方的人称、数、性,这一点在英语靠反身词显形、在意大利语靠形容词与分词的性数配合显形;任意 PRO 则跨语言有别,英语取单数、意大利语取阳性复数,而且只指人。

把这三层记住,你就同时握住了两把钥匙:一把用来判断 PRO 该跟谁同指,一把用来解释后面反身词的性数为什么是那个样子。做题时只要见到 himself/herself/themselves 出现在不定式里,就该条件反射地去往上找那个与之一致的 controller。下一节要处理的是更硬的问题——既然 PRO 又该受约束又该自由,它到底躲在句子的哪个位置才能两头都不犯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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